分支:
  • 《海军刑事条例》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制定的军事刑事法规。1918年5月21日公布。分为总则,分则,附则。分则所设的12章罪名与《陆军刑事条例》相同,但在各罪的表述和界定上,根据海军的具体情况作了新的修改和补充。在叛乱罪中处以死刑的条件仍为14项,如“以首谋及参与机密者死刑”,其他如“以舰队、军港、军队要塞、堡垒...

    《陆军刑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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