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制
中国军事法制
军事设施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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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建筑、场地及其设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简史 在古代,没有专门的军事设施保护法,但一些军事法中已有关于军事设施保护的规定。如中国清朝雍正九年(1731)颁布的《军令四十条》,规定对“烧毁草厂”者处斩刑,对“践踏牧草”者也要治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保护海底电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的若干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保护海底电缆的规范性文件。1973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共5条。 主要内容是:①保护海底电缆的意义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保护海底电缆是加强海防建设的重要措施。各舰艇和部队、交通航运、水产打捞、海洋调查、沿海乡镇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明确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军事行政法规。1982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13条。维护有线通信线路 主要内容是:①通信线路的保护范围。即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包括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②保护通信线路的责任。各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军民合用机场管理使用的军事行政法规。1985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11条。主要内容是:①机场的使用管理,原则上由机场产权单位负责;可根据军民航双方需要和实际情况,划分区域,分区管理。场区建设由产权单位统一规划,军民航专用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国防工程维护与管理的军事行政法规。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4条。 主要内容是:①适用范围和基本任务。该规定适用于军队与地方共同维护管理的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永备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军队自行管理的国防工程的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保护军用机场净空的军事行政法规。2001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共4个部分,附3个附表和3个附图。主要内容是:①机场净空区的设定。机场净空区指为保证飞机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保护军事设施的法律。1990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同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是规范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保护军事设施的军事行政法规。2001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更好地实施的配套法规。分为总则,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作战工程的保护,军用机场净空的保护,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