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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陆军刑事条例》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制定的军事刑事法规。1918年4月16日公布施行。是对1915年公布的《陆军刑事条例》的修正。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共103条。总则在许多方面沿袭了原条例的规定,但也有一些小的变化,如规定在该条例施行以前未经确定裁判者可比较该条例和原条例从轻处断;取消了原条例关于徒刑...

    《陆军刑事条例》 剥夺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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