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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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军事行政规章。1993年8月1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15条。主要内容是: ①企业民兵的地位。企业民兵是中国国防后备力量的组成部分。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国防交通活动的军事行政法规。1995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保障计划,工程设施,保障队伍,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军事运输,物资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兵参战立功奖励的法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1965年10月1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共11条。主要内容是:①参战民兵个人或单位,在完成任务过程中取得成绩者或对完成任务有作用者,可进行评功。②民兵个人或单位的功,分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有特殊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民兵工作的军事行政法规。199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和1990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1号令发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抚恤参战民兵、民工的法规。1950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公布施行。共7条。主要内容是:因参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民兵民工残废证明书”,并依照残废等级发给抚恤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兵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管理与使用的军事行政法规。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分为总则,职责与分工,配备与补充,保管与使用,修理与报废,奖励与惩处,附则。共7章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兵战备工作的军事行政法规。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1999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分为总则,战备任务,日常战备制度,战备等级,领导与指挥关系,批准权限,保障与优抚,附则。共8章50条。该规定对民兵战备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军事行政法规。200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分为总则,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补偿与抚恤,经费保障,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工作的规章。2006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自2007年3月l日起施行。分为总则、职责、运输范围与等级、运输计划、承运与装载、运行管理、卸载与交付、现场工作、运输事故、奖励与处分、附则。共11章81条。主要内容是:①铁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