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制
中国军事法制
军人优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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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优待和抚恤军人及其家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制定军人优抚法,有利于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军队的稳定。 简史 随着战争的频繁发生,古代各国十分重视军人优抚制度的建设。中国西周时期,太公吕尚辅佐周武王治军,曾提出对凡是战死的军士,要负责将其妥善安葬;战士受伤要立即给予医治,医生如果不立即予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军人优待抚恤的法规。1950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公布施行。共18条。主要内容是: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干部战士因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均为革命残废军人。其残废等级依据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大小确定。残废等级分为4等6级,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抚恤牺牲、病故军人的法规。1950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公布施行。共14条。主要内容是: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后,由所在部队妥为安葬,并树墓碑以志纪念。因参战、公务牺牲者均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属,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填具“革命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褒扬革命烈士的法规。198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在中国人民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壮烈牺牲人员实施褒扬的法律依据。共10条。主要内容是:①评定革命烈士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待军人家属的法规。1950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公布施行。共15条。主要内容是:在土地改革中,分配土地、农具、耕畜及多余的粮食、房屋,应照顾贫苦烈属、军属;贫苦烈士、革命军人子弟入学,享受公费及助学金待遇;公有土地、房屋、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军事行政法规。1982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共11条。湖南东湖红军苑里的老红军回忆当年(2007) 主要内容是:①年大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1945年9月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军事行政法规。1981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共16条。主要内容是:①军队的现役干部,男的年满55周岁、女的年满50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已达到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军事行政法规。2001年1月1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分为总则,转业安置计划,安置地点,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保障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的军事行政法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印发。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住房供应保障,住房补贴,加强组织领导,其他。共五个部分。某地军队转业干部居住的经济适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优待抚恤军人及其家属的法规。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是国家及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实行优抚的基本依据。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