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制
中国军事法制
[革命战争时期人民军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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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新四军关于后勤工作的法规。1940年2月1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9章58条。主要内容是:①各级供给机关的组织与工作任务。师以上部队设供给部,旅及团设供给处,团以上供给部(处)设财政、粮秣、军实、器材、经济建设、管理、秘书等科(股)。各级供给...
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逮捕、审判和惩办内战罪犯的命令。1948年1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主要内容是:①明确战争罪犯的条件。犯下列罪行之一者,皆以战犯论罪:屠杀人民,抢掠人民财物或拆毁焚烧人民房屋者;施放毒气者;杀害俘虏者;破坏武器弹药者;破坏通信器材,烧毁一切文电案卷者;毁坏粮食、被服仓...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政治部为规范军法处的工作制定的法规。1939年印发。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的军事审判机构按照国民革命军的体制编制进行了改编,将红军时期的军事裁判所改编为军法处,主要负责审理军事刑事案件,即军人违犯军事刑法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法由军法机关审判的案件。条例草案对八路军各...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关于审计工作的法规。1949年4月30日,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首长命令形式发布。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工作范围和职权,审计的手续和程序,其他。共五个部分。 主要内容是:①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严格执行统一的供给标准和供给制度,使部队后勤供给工作和其他工作走向正...
中国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八路军)总司令部发布的审计法规。1941年发布。共5节19条。主要内容是:①审计组织机构与编制。团、旅(或军分区)设审计组,战略区或师设审计委员会,总司令部设总审计委员会。总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处,为具体办事机关。旅、团审计组则委托所属供给机关会计部门办理审...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工农红军制定的军事法规。1933年8月1日,在红军建军6周年之际,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基础上制定。分为总则,奖励,惩戒,附则。共4章18条。 主要内容是:①奖励的项目。凡军人特别能尽职责、勤苦耐劳、可作模范的,应给予奖励。奖励项目分...
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抗日民主政府制定的军事刑事法规。1942年10月31日,晋冀鲁豫边区抗日民主政府发布施行。共5条。主要内容是:①凡捕杀抗日军人及其家属的,煽动抗日军人逃叛通敌的,组织暴动捣毁机关抢劫军用品及公物的,乘战争混乱迫害军队伤病员的,经常制造谣言破坏抗日军队威信与主动挑拨离间军民...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中国工农红军开展审计监督的法规。1932年2月1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了《经理工作问题提案》的训令,提案的第九部分是《经济公开条例》。条例提出红军各级要建立审查委员会。主要内容是:①账目的审查。各级经理机关的决算,要经过审查委员会审查,总...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规范军民诉讼活动的法规。1943年1月1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西北局的领导下,陕甘宁边区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运动取得了很大成绩,边区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团结紧密。为了进一步改善军民关系,明确军民诉讼管辖的区别,从地方党政机关、人民群众与军队相...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彻底肃清汉奸、保障抗战胜利及巩固边区而制定的刑事法规。1939年公布。适用于边区全体军民。共13条。条例规定了18种犯汉奸罪的行为:企图颠覆国民政府所属各级政府,阴谋建立傀儡政府;破坏人民抗日运动或抗战动员;进行各种侦探间谍及一切秘密特务工作;组织及领导土匪进行扰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