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制
中国军事法制
[中国历代军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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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汉末期曹操制定的关于军官作战失败时处罚的法令。据《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载,曹操认为,自古以来,“将军死绥”,“军破于外,而家受罪于内”,即军官作战失利和败退都要受到处罚并且连累家属;然而东汉以来,“命将征行,但赏功而不罚罪”,这不是好的做法。因此,曹操制定命令,“其令诸将出征,败军者抵罪...
中国清朝末年关于北洋海军的法规。光绪十四年(1888)由海军衙门奏准施行。共14章,列为6册。北洋海军初创时,本无成例可循,章程的制定只得因时制宜,其间多处参用西方国家军事法规。《北洋海军章程》文本 章程的内容为船制(战船、守船、练船、运船,附提标官弁)、官制(附船上差缺)、升擢(战官升擢、艺...
中华民国时期关于公民服兵役的法律。1933年6月17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共12条。1946年10月10日修订后分为总则,役种,服役,管理,征集,召集,海空军之兵役,权利义务,妨害兵役,附则。共10章35条。主要内容是: ①兵役的类型。兵役分为军官佐役、军士役、兵卒役。士兵适役年龄为18~45岁...
中国东汉末期曹操制定的关于步骑兵作战时的战术规范和纪律规定。据《通典》卷一百四十九和《太平御览》卷三百的记载,该令的内容较多,其中战场诛杀权限的规定与《军令》的内容相重复。依据该令,当军队遇敌,立表结阵后,即进入战斗状态,纪律严格,诛罚严厉,多是斩刑。如规定临战时,“麾(指挥)不闻令而擅前后左右...
中华民国时期关于惩治汉奸的法规。1945年12月6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15条。主要内容是:①对汉奸的判定和惩治办法。通谋敌国并且判定为汉奸的行为包括:图谋反抗本国;图谋扰乱治安;招募军队或其他军用人工役夫;供给、贩卖或购买运输军用品、米、面和可充食粮的物品,制造军械、弹药的原...
中国东汉末期曹操制定的关于水军作战的军令。包括战斗准备、阵形展开和违纪处理等方面的规范。据《太平御览》卷三百三十四和《通典》卷一百四十九记载,该令称:“雷鼓一通,吏士皆严,再通,什伍皆就船。整持橹棹,战士各持兵器就船,各当其所。幢幡旗鼓,各随将所载船。鼓三通鸣,大小战船以次发,左不得至右,右不得...
中国明朝的军事法律。《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典,正式颁行于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共6篇30卷460条。《兵律》是其中的第5篇,共5卷75条。由于《大明律》是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所领事务而分篇的,故《兵律》的基本内容由唐宋律典中有关兵事的条款合并而成,是关于宫卫(宫廷警卫)、军政(军队调发、...
中国清朝的军事法律。《大清律》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法典,以《大明律》为蓝本制定,乾隆五年(1740)完成修订后,以《大清律例》正式公布,共30篇(门)47卷436条。《兵律》是其中的重要一篇,其门、目与《大明律·兵律》基本相同,主要是军事刑事方面的法律,其中也有关于建立军事行政等级制度、确定官员的...
中国元朝的军事法律。《大元通制》是元朝的一部重要法典,元仁宗延祐年间根据元初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进行编撰,英宗至治三年(1323)完成。法典仿唐宋旧律篇目,分为《名例》、《卫禁》等共20篇,《军律》是其中的一篇。《大元通制》早已失传,该律的主要内容保存在《元史·刑法志》内。《军律》共12条,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