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战争犯罪罪名

    有关惩治战争犯罪公约、协议等规定的某种具体战争犯罪的名称。惩治战争犯罪公约或协议对战争犯罪的规定一般采取列举罪状的形式,即在一个战争犯罪罪名下罗列出该罪名所包含的各种罪状,这些罪状从其内容的完整性来看,具有“个罪名”的罪状特征。因此,惩治战争犯罪公约或协议规定的战争犯罪罪名具有概括性特点,属于“...

    战争犯罪 破坏和平罪 战争罪 违反人道罪

  • 灭绝种族罪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又称灭种罪、灭绝人群罪。按照国际法规定,灭绝种族、预谋灭绝种族、直接公然煽动灭绝种族、意图灭绝种族、共谋灭绝种族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治。  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对该罪行作出了规定,首次确立了惩治灭绝种族罪行的国...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规约》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破坏和平罪

    计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的战争,或参加为完成上述任何一种行为的共同计划或阴谋的罪行。又称反和平罪或违反和平罪。破坏和平罪是一项极其严重的战争罪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确定了破坏和平罪为战...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战争犯罪

  • 侵略罪

    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犯罪行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通过的《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提出,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的侵略罪行为是,作为领袖或组织者积极参与或下令计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一国实行之侵略行为的个人应对侵略罪行负责。根据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

    《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 《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危害人类罪

  • 违反人道罪

    故意广泛地或有系统地实施危害平民生命的犯罪。又称危害人类罪、反人道罪。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针对发生的对平民施行歼灭、驱逐、奴役以及其他不人道的行为,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确立“违反人道罪”是严重的国际犯罪。《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违反人道罪:指在战前或战...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罪

    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犯罪。该罪名创设于1993年《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规约》。规约第3条规定,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行为包括下列事项,但不以此为限:①使用有毒武器或其他武器,以造成不必要的痛苦。②无军事上之必要,横蛮地摧毁或破坏城市、城镇和村庄。③以...

    《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规约》

  • 违反1949年各项日内瓦公约情事罪

    对按照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规定应当受到保护的人和财产进行的犯罪。该罪名创设于1993年《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规约》。  《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规约》第2条规定,违反1949年各项日内瓦公约情事罪是:①故意杀害。包括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必须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之法庭之审判即判处及执行死刑,任意加以...

    《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规约》 战俘

  • 战争罪

    违反武装冲突法规范或国际习惯的犯罪行为。1945年《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战争罪包括:谋杀、为奴役或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的破坏等。广义的战争罪指国际和非国际武装...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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