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法
海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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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海战中运用作战方法与手段、实施人道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又称海上武装冲突法。武装冲突法的组成部分。 简史 海战法最早是以习惯法的形式出现的。19世纪中叶,海战法开始由习惯法编纂为成文法。第一个关于海战法的条约,是1856年4月16日签订的《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巴黎海...
战时交战国设立或指定的审理捕获行为是否有效的司法机构。欧洲中世纪末期,航海国家一般都有常设捕获法院。交战国的军舰在海上捕获船舶和货物之后,其有效性还须由捕获法院加以确认。捕获法院是国内法院,只能设在本国领土上。除美国等少数国家规定在战时普通法院有权审理捕获行为外,多数国家都是在战时特别设立临时捕...
关于大陆架的国际法规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大陆架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陆地外缘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对在大陆架上进...
战时具有敌性的货物。通常由货物所有人的敌性决定。1909年《伦敦海战法规宣言》规定,敌船内的货物的敌性或中立性,应视其货主为敌性或中立性而定;如无法证明其中立性,则应推定为敌货。而关于货物所有人的敌性或中立性的判定问题,在国际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以往的海战实践中存在几种不同的标准:关于自然人货主...
战时己方以外的个人、组织、财产等所具有的敌对性质。是交战国确定敌人和敌产的标准。交战国为了取得战争胜利,可以对敌人及敌产采取破坏、捕获、没收、限制等措施,因此必须确定哪些个人、组织、财产具有敌性。1907年《海牙第五公约》和1909年《伦敦海战法规宣言》的部分条款就该问题作出了规定。敌性包括: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