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正规武装部队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状态下,由居民自发组成并直接参加战斗的武装力量。区别于正规武装部队的特征是:①非由国家的法令正式组成。②无国家任命的指挥官统辖。③一般无统一制服和明显识别标志。④大多数在武装冲突发生后临时组成,不是常备军。非正规武装部队的形式包括民兵、志愿军、有组织的抵抗运动人员、起义军等。《陆...

    交战资格

  • 雇佣军

    为个人获利目的参加实际战事的非交战国(方)的第三国(方)人员。  雇佣军最早出现于德意志南部的士瓦本。15世纪,德意志开始招募雇佣军,主要来源是破产的贵族、手工业者、农民和市民。后将从外地雇佣来的人统称为雇佣军。16世纪,雇佣军制度盛行于法国、奥地利、西班牙、德意志、意大利等地。雇佣者通常要有君...

    《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 《关于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

  • 间谍的法律地位

    武装冲突法对间谍的法律规定。以秘密或伪装方式在交战一方作战区搜集或设法搜集情报,并企图将情报递交另一方者为间谍。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无论是军人或非军人,敌国国籍人还是中立国国籍人,均可视为间谍。没有伪装而深入敌军作战区搜集情报的军人不得视为间谍。负责将信件送交本国军队或敌军而公开执行任务的军人...

    战争犯罪

  • 交战团体

    在一国内战中由本国政府或外国承认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资格的叛乱团体。叛乱团体具备下列条件时往往被承认为交战团体:①客观上存在内战状态。②叛乱者实际控制相当范围的领土,并在该控制区内形成事实上的政权,行使政府权力。③叛乱者能够在负责任的指挥者的指挥下采取有组织的军事行动,并在敌对军事行动中遵守武装冲突...

    叛乱团体 交战资格

  • 交战团体的承认

    传统战争法上构成内战、适用战争法规的法律行为。一国内战中的叛乱团体被内战国政府或外国承认为交战团体,从而在适用传统意义上的战争法方面享有与内战国政府同等的地位。承认的方式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明示或默示两种方式。通常,内战国政府发表产生战时封锁效果的封锁宣言或外国政府宣布对内战双方的中立宣言便构成对交...

    交战团体 中立国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 交战资格

    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合法实施害敌行为的资格。武装冲突法要求,具备一定的资格才是合法的交战者,享有武装冲突法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有交战资格的人,在不违反武装冲突法规范的范围内,实施害敌行为不被作为法律处罚的对象;落入敌方权力控制之下,有权享有战俘待遇。  传统战争法只承认正规武装部队成员的交战...

    《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 战斗员 非正规武装部队 白旗

  • 居民军的法律地位

    居民军作为合法的交战者享有武装冲突法规定的法律地位及与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居民军是未占领地的居民在敌人迫近时自动拿起武器抵抗入侵部队,却无时间形成有对部下负责的人指挥、有可以从一定距离加以识别的固定的明显标志的武装力量。它与民兵和志愿军的主要区别在于无组织性,但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具有交战资格...

    交战资格

  • 军使的法律地位

    武装冲突法对军使的法律规定。军使指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由交战一方授权,持白旗前往敌对一方占领地与敌对方联系的军事使者。军使前往敌对方交涉的具体使命取决于派遣者的意图,可能是为了劝降、要求停止敌对行动、商讨或负责交换战俘,也可能是为了向敌军传达口头命令或文件。自古就有军使权利不受侵犯的习惯。中国历...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

  • 民兵的法律地位

    由不在军籍的平民组成的民兵作为合法的交战者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兵须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具有与正规武装部队相同的法律地位:①由一个对部下负责的人指挥。②有可以从一定距离识别的固定的明显的标志。③公开携带武器。④在作战中遵守武装冲突法规范和惯例。在民兵和志愿军构成国家军队或国家军队一部分的...

  • 叛乱团体

    一国内部武装反抗政府的政治团体。叛乱团体具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有一定的组织系统和统一的领导机构,已经实际上占领或控制本国的一部分领土,并以武装斗争的形式反抗本国政府。在传统国际法上,叛乱团体经过其他国家的承认,有次于交战团体的地位。它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不具有交战资格。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也没有临检、...

    交战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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