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法
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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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中立国与交战国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武装冲突法的组成部分。在战时,持中立政策并得到交战方明示或默示认可的国家称为战时中立国。在平时与别国达成协议,承诺战争中奉行中立政策的国家称为协定中立国。奉行普遍中立政策,对任何国家之间的交战都不参与,并且得到国际社会明示或默示认可的国家,称为永久中立国。...
中立国民用船舶或民用航空器为交战国从事违反中立法的业务活动。又称非中立役务。有关非中立业务的国际条约和文献主要有:《伦敦海战法规宣言》(1909)、《空战规则草案》(1923)和《圣雷莫海上武装冲突国际法手册》(1994)。 《伦敦海战法规宣言》规定了两类非中立业务及处置方式:①情节较轻的非中...
交战国根据国际法对敌国和中立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交战国的权利和义务,19世纪中叶以前,通常以国际习惯为依据;19世纪中叶以后,主要以国际条约和编纂成文的国际习惯为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包括1899、1907年的一系列海牙公约,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项附加议定书,以及与战争或武装冲突有...
对交战双方予以“公正不偏”对待的中立。又称“完全中立”。中立的表现形态之一,与有条件中立相对应。17世纪中立法产生后,绝对中立主要服从于有条件中立。18世纪后半期,战争正义观念受到国家主权观念的制约,公正不偏观念得到强化。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上,中立规则被普遍接受,绝对中立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