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法
[作战方法手段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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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针对另一国损害本国利益的不法行为采取的旨在迫使另一国遵守法律的违反国际法一般规则的强制措施。可分为平时报复和战时报复两种。 平时报复是一国针对另一国在和平时期的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分为武装报复和非武装报复。武装报复是在有限范围内短时间诉诸武力。非武装报复,指受害方针对侵害方的不...
关于禁止使用达姆弹的武装冲突法规定。达姆弹弹头铅心外露,射入人体后铅心从被甲内突出,被压扁成蘑菇状,发生扩张或破裂,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不必要伤害。《海牙第三宣言》(1899)即《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子弹的宣言》,禁止各缔约国在两个或两...
关于地雷的武装冲突法规定。地雷属于武装冲突法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之一,包括为封锁水滩、水道渡口或河流渡口而布设的地雷,不包括适用于海洋或内陆水道中的反舰船雷。1996年《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对禁止或限制地雷的使用作出了规定。19...
关于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武装冲突法规定。改变环境的技术可以通过蓄意操纵自然过程,改变地球或外层空间动态、组成或结构,给人类造成严重而久远的伤害。1971年和1974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决议,禁止为军事或其他敌对目的影响环境和气候的行动。1977年《禁用改变环境技术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承诺不...
关于核武器的国际法规定。核武器的破坏力远远超过常规武器,是迄今为止对人类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国际社会关于核武器法律地位的文件,可以归结为三类:1964年10月17日,周恩来总理致电各国首脑,转达中国政府关于召开首脑会议讨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建议 联合国大会决议和宣言 ①...
关于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武装冲突法规定。化学武器通过化学作用对人类、动物和植物等造成伤害。《海牙第二宣言》(1899)规定,禁止使用专门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1899年和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规定,禁止使用毒物与有毒武器和足以引起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投射物或物质也适用于化学武器...
关于禁止使用激光致盲武器的武装冲突法规定。激光致盲武器造成人眼永久失明,具有过分伤害力,被国际社会所禁止。1995年,《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增列了《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对激光致盲武器作了禁止性规定。内容有:①缔约各方不能研制激光致盲武器。②缔约各方可以研究制造对人眼没有危害的...
禁止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死、杀伤或俘获敌人的武装冲突法规则。背信弃义的实质在于诱取敌方在武装冲突法保护方面的信任,并利用敌方相信有义务提供这种保护而实施对敌方的危害,从而实现军事目的。背信弃义是有预谋的故意行为,被武装冲突法所禁止。 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规定:禁止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
禁止无区别地打击军事目标和平民或民用物体的武装冲突法规则。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具体体现。区分原则要求交战各方的军事行动仅应以军事目标为对象,不得攻击平民和民用物体;比例原则禁止任何可能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民用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形均有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