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法
[惩治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国内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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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通过国家审判机关对战争犯罪行为实施惩治。设在太原的特别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 国内惩治战争犯罪的法律原则 国内惩治战争犯罪的刑法适用,除遵照武装冲突法关于确认战争犯罪行为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循国际社会所普遍公认的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①罪刑法定原则。除非行为发生时已构成法院管辖下的...
1949年12月25~30日,苏联滨海军区军事法庭在伯力(哈巴罗夫斯克)对研制和使用细菌武器的日本战犯,前关东军司令山田乙三、医务处长梶塚隆二、兽医处长高桥隆笃等12人进行的公开审判。在伯力受审的12名日本细菌战战犯 1931年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后,在关东军中成立了代号为“东乡部队”的细菌试验室...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辽宁沈阳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时期犯有严重罪行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 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毛泽东签署命令公...
1956年6月10~19日和6月12~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山西太原先后对日本侵华战犯富永顺太郎所犯的侵略战争罪、特务间谍罪和城野宏等8人所犯的侵略战争罪、反革命罪进行的公开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对被告人富永顺太郎战争犯罪和特务间谍一案的判决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