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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法
中立法
破坏中立
破坏中立的责任
破坏中立的国家根据中立法应当承担的国家责任。破坏中立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国家只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从事的破坏中立的行为负责,不对其国民或组织违反中立的行为负责。交战国对中立国国民或组织违反中立的行为有权直接采取拿捕和处罚措施,中立国有容忍的义务。交战国武装部队在实施禁运、封锁、临检、拿捕等行动时违反...
破坏中立 《海牙第十三公约》(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