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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法
中立法
破坏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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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违反中立法的行为。包括战时中立国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交战国违反中立规则的行为,协定中立国违反中立协定的行为,永久中立国在平时违反永久中立条约和国际习惯的行为,永久中立国的保证国不履行维护永久中立国地位义务的行为,缔结或加入区域中立条约的国家不履行条约义务的行为。1940年5月,德军进攻中立的...
终止中立 非中立业务
破坏中立的国家根据中立法应当承担的国家责任。破坏中立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国家只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从事的破坏中立的行为负责,不对其国民或组织违反中立的行为负责。交战国对中立国国民或组织违反中立的行为有权直接采取拿捕和处罚措施,中立国有容忍的义务。交战国武装部队在实施禁运、封锁、临检、拿捕等行动时违反...
破坏中立 《海牙第十三公约》(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