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法
中立法
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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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战双方予以“公正不偏”对待的中立。又称“完全中立”。中立的表现形态之一,与有条件中立相对应。17世纪中立法产生后,绝对中立主要服从于有条件中立。18世纪后半期,战争正义观念受到国家主权观念的制约,公正不偏观念得到强化。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上,中立规则被普遍接受,绝对中立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极...
非交战国在声称中立的同时,对交战一方在经济、交通等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援助或便利的中立。又称友好中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初期,德国发动侵略战争,欧洲许多国家表示中立,意大利却表示“非交战中立”,以区别于其他国家的中立。意大利在政治上亲和德国,行动上援助德国。1941~1942年,美洲各国对美国及其盟国...
中立国使用武装力量为本国商船护航、维护中立国权利的行为。武装中立产生于两次重要的历史事件。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法国和西班牙站在美国方面对英宣战;1780年,由俄国发起,丹麦、瑞典、荷兰、普鲁士、葡萄牙等欧洲国家组成武装中立同盟,共同使用海军力量为商船护航,维护中立国权利,史称“第一次武装中立”。1...
主权国家在和平时期采取国内立法、对外声明、实际行动等方式体现的中立。通常只具有国内法和国际政治的意义,不产生国际法意义,除非经过长期实践,得到国际社会普遍的明示或默示的认可。如果两个以上国家签订的中立协定,不是确定互相在对方与其他国家之间发生的战争中保持中立,而是共同宣示在其他国家之间发生的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