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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法
中立法
海战中立
二十四小时规则
中立法上关于交战国军舰利用中立国领水、锚地和港口的时限规则。《海牙第十三公约》(1907)规定:交战国军舰在中立国领水、港口和锚地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已获知战争开始的中立国如得悉一艘交战国军舰正在它的领海、锚地或港口内,应立即通知该军舰在24小时内离开;当交战双方的军舰同时在一个中立国锚...
海战中立 有条件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