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战俘

    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落入敌方权力之下的交战国一方战斗员。战俘待遇是各国根据国际条约义务给予享有交战者资格的个人的保护,战俘本人不得部分或全面地放弃有关战俘公约上的保护规定。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朝鲜为被俘美军人员安排圣诞活动  对战俘必须始终给予人道待遇。在俘的目的是阻止他们再次参加战斗,对他们不应加...

    保护国 《日内瓦第三公约》

  • 保护国

    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在交战国间充当交战国利益保护者的中立国或非交战国。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保护国’是指经冲突一方提名和敌方接受并同意行使各公约和本议定书所赋予保护国的职务的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一方的国家。”  有关保护国的主要规定有:①保护国必须由交战或冲突一方根据...

    《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 中立国 非交战国

  • 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

    依据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90条而成立的常设国际人道机构。正式成立于1991年。其基本目的是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进行调查;通过斡旋,促使恢复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  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①委员会...

    国际人道法

  • 混合医务委员会

    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为维护伤病战俘利益而设立并由中立国和拘留国人员组成的国际医务机构。目的是通过对伤病战俘情况的检查,作出直接遣返战俘、否决或交以后检查的建议。  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附件二《混合医务委员会规则》规定,混合医疗委员会由委员3人组成,其中2人...

    《日内瓦第三公约》 战俘代表

  • 虐待战俘的拘留国国家责任

    拘留战俘的交战国因严重虐待战俘而应承担的国家责任。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第12条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战俘是在敌国国家手中,而不是在俘获他们的个人或军事单位手中;不管个人责任如何,拘留国对战俘所受待遇应负责任;战俘移送给公约缔约国政府看管时,接受国也对战俘负有...

    《日内瓦第三公约》

  • 战俘代表

    战俘营中代表战俘利益的战俘。负责处理与拘留当局、保护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其他协助战俘的有关组织的关系。  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对战俘代表作出以下规定:①战俘代表的资格。战俘营内的战俘都应有与其具有同一国籍、语言及习惯的战俘代表。在军官战俘营或混合战俘营中...

    保护国 战俘 《日内瓦第三公约》 混合医务委员会

  • 战俘的保护

    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落入敌方权力之下的合法交战人员的国际法规定。国际人道法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和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在俘的目的是阻止战俘再次参加战斗,对他们不应施加任何报复行为或惩罚虐待,更不应杀害。严重违反关于战俘待遇的原则和规则,即构成战...

    国际人道法 《日内瓦第三公约》 《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 战争犯罪

  • 战俘的纪律制裁

    拘留国为确保维持拘留营地的公共秩序和纪律的需要,对任何违反其法律条款或规章条款的战俘所采取的纪律性处罚措施。战俘的纪律制裁有关规定最早出现于1899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中,在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中得以重申;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对战俘...

    战俘 《日内瓦第三公约》 战俘代表

  • 战俘的拘禁

    武装冲突法允许拘留国用强制方法剥夺战俘自由的方式。根据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第二编,有关战俘拘禁的规定主要有:斯大林格勒战役中被苏军俘虏的德军战俘  拘留国应对战俘所受的待遇负责任。拘留国若要移送战俘,只能将战俘移送至公约缔约国,在对于接受国实施公约的意愿与...

    《日内瓦第三公约》 战俘 保护国 日内瓦公约

  • 战俘的劳动

    国际人道法允许拘留国使用战俘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根据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有关战俘的劳动的规定主要有:  拘留国利用战俘劳动,要特别地以保持战俘的身心健康为目的,并要斟酌战俘的年龄、性别、等级及体力。军官或与之地位相等的人要求适当工作,拘留国要尽可能满足,...

    《日内瓦第三公约》 战俘 战俘营 保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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