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法
[人道保护规则]
战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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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在交战国间充当交战国利益保护者的中立国或非交战国。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保护国’是指经冲突一方提名和敌方接受并同意行使各公约和本议定书所赋予保护国的职务的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一方的国家。” 有关保护国的主要规定有:①保护国必须由交战或冲突一方根据...
依据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90条而成立的常设国际人道机构。正式成立于1991年。其基本目的是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进行调查;通过斡旋,促使恢复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 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①委员会...
拘留战俘的交战国因严重虐待战俘而应承担的国家责任。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第12条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战俘是在敌国国家手中,而不是在俘获他们的个人或军事单位手中;不管个人责任如何,拘留国对战俘所受待遇应负责任;战俘移送给公约缔约国政府看管时,接受国也对战俘负有...
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落入敌方权力之下的合法交战人员的国际法规定。国际人道法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和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在俘的目的是阻止战俘再次参加战斗,对他们不应施加任何报复行为或惩罚虐待,更不应杀害。严重违反关于战俘待遇的原则和规则,即构成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