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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中华民国南京政府与美国政府于1946年11月4日在南京签订的包括通商航海设领等内容的条约。1948年11月30日在南京交换批准生效。有效期5年。共30条,并附有议定书。  主要内容 缔约双方有互派正式外交代表至对方政府的权利,并享受国际法原则所给予的权利、优例及豁免。缔约双方的国民,应允许进入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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