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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东沙岛条款》

  • 《收回东沙岛条款》

    中国清政府两广总督和日本驻广东总领事于1909年10月11日(清宣统元年八月二十八日,日明治四十二年十月十一日)在广州签订的关于中国从日本收回东沙岛的条款。主要内容有:①中国收回东沙岛西泽物业,按照估价,中国须付给日方广东毫银16万元。②所有西泽交换给中国的渔船、庙宇和税项等款,定为广东毫银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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