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上封锁的法律规定

    适用于海上封锁行动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海上封锁是为了阻止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进出的目的,而阻断敌国的全部或部分海岸。海战法的组成部分。  简史 1584年,荷兰海军奉政府之命,宣布封锁西班牙控制下的所有佛兰德港口。1625年,国际法学者H.格劳秀斯使用了“海上封锁”的概念,并将其与陆战中的包围作...

    海战法 纸上封锁 海上封锁区 《巴黎海战宣言》

  • 捕获法

    关于在海上拿捕敌国船只和扣押其货物,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拿捕中立国船只和扣押其货物的国际法规范。目的是调整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交战国在海上捕获敌国和中立国商船所引起的法律关系。主要规定捕获权、捕获审判、捕获品等内容。捕获法不适用陆战法规中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  捕获规则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19...

    捕获权 捕获审判 捕获品

  • 捕获法院

    战时交战国设立或指定的审理捕获行为是否有效的司法机构。欧洲中世纪末期,航海国家一般都有常设捕获法院。交战国的军舰在海上捕获船舶和货物之后,其有效性还须由捕获法院加以确认。捕获法院是国内法院,只能设在本国领土上。除美国等少数国家规定在战时普通法院有权审理捕获行为外,多数国家都是在战时特别设立临时捕...

  • 捕获品

    交战国军队战时拿捕的船只和扣押的货物。交战国军舰在海上可以拿捕敌国船只及其货物,以及破坏封锁、运载禁运品或违反中立的中立国船只及其货物。按照捕获法和国际习惯,交战国军舰一般情况下不得毁坏捕获品,而应将捕获品押回本国交由捕获法院审判以确定捕获是否有效。对于中立国船只和货物,交战国军舰只有在危及自身...

    捕获法 捕获法院

  • 捕获权

    战争中交战国军舰在海上拿捕敌国船只和扣押其货物,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拿捕中立国船只和扣押其货物,交由捕获法院进行审判的权力。行使捕获权的目的在于切断敌人的海上往来。  捕获权行使的时间条件 即捕获权开始和消灭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战事开始的时间也就是捕获权开始的时间。但是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这种情况...

    捕获法 临检 捕获品 捕获法院

  • 捕获审判

    交战国的捕获法院对该国军队战时拿捕敌国或中立国船只的行为进行的审理和判决。审判的内容包括拿捕行为是否合法,被拿捕的船只和船上货物是否可以没收,是否应对被拿捕的船只船主或货物的所有人进行赔偿或补偿等。按照捕获法及国际习惯,交战国军舰拿捕敌国或中立国船只及货物后,都应经过本国捕获法院审判以确定拿捕是...

    捕获法 捕获法院

  • 敌船

    战时具有敌性的船舶。按照捕获法和国际习惯,敌船是海战时的拿捕对象,交战国军舰在海战区内不经临检就可予以拿捕。由于涉及中立人员和中立货物、敌船转让以及伪装成中立船等问题,因而交战国军舰在拿捕前一般应对涉嫌船只进行临检以判定其是否敌船,判定的主要根据是该船所悬挂的旗帜。1909年《伦敦海战法规宣言》...

    捕获法 敌性

  • 敌货

    战时具有敌性的货物。通常由货物所有人的敌性决定。1909年《伦敦海战法规宣言》规定,敌船内的货物的敌性或中立性,应视其货主为敌性或中立性而定;如无法证明其中立性,则应推定为敌货。而关于货物所有人的敌性或中立性的判定问题,在国际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以往的海战实践中存在几种不同的标准:关于自然人货主...

    敌性 《伦敦海战法规宣言》

  • 敌性

    战时己方以外的个人、组织、财产等所具有的敌对性质。是交战国确定敌人和敌产的标准。交战国为了取得战争胜利,可以对敌人及敌产采取破坏、捕获、没收、限制等措施,因此必须确定哪些个人、组织、财产具有敌性。1907年《海牙第五公约》和1909年《伦敦海战法规宣言》的部分条款就该问题作出了规定。敌性包括:①...

    《伦敦海战法规宣言》

  • 敌性目的地

    战时禁制品运往敌方的最终目的地。战时禁制品的构成要素之一。1909年《伦敦海战法规宣言》规定:凡绝对战时禁制品,经证明运往敌方所有或所占领土或敌方军队者,则不论其方式为直接或转运,或其后转为陆运,均可拿捕;凡有条件的战时禁制品,经证明系运往供敌国军队或政府部门使用者,应予拿捕。如果被列入有条件的...

    《伦敦海战法规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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