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抚恤参战民兵、民工的法规。1950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公布施行。共7条。主要内容是:因参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民兵民工残废证明书”,并依照残废等级发给抚恤粮...

    《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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