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学
部门军事法
军事设施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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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建筑、场地及其设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简史 在古代,没有专门的军事设施保护法,但一些军事法中已有关于军事设施保护的规定。如中国清朝雍正九年(1731)颁布的《军令四十条》,规定对“烧毁草厂”者处斩刑,对“践踏牧草”者也要治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保护海底电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的若干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北京市某军事管理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障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加以保护的区域。分为陆地军事管理区和水域军事管理区。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变更或撤销,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规定确定、变更或撤销。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承担管理职责的机关、单位及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国军事设施保护实行地方与军队共同保护的原则,管理机构包括:①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依法制定军事设施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在军事设施实施保护活动中遵循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军事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保护军事设施,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
国家根据一定的国防需要和标准,对军事设施的类别所作的划分。军事设施保护法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军事设施的分类,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20世纪50年代末,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划分军事禁区的规定》,明确凡是有军事目标或军事行动的地区都加以保护,统称军事禁区。为适应建国初期敌情复杂、军事任务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