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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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关于军队人员的选拔、考核、录用、培养及调配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人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法的重要内容。军事人事法的主体范围在不同国家的军队中不完全相同,有的国家单指军官;多数国家除指军官之外,还包括生长军官、士官、超期服役的士兵,以及军内文职人员中担负干部职务的...
军人退出现役的一种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复员制度包括军官和文职干部复员制度、义务兵复员制度和士官复员制度。 军官和文职干部复员制度 指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后不保留国家干部身份,回到地方重新就业的制度。对符合转业条件的退役军官和文职干部,自愿要求复员的,可以安排复员。军官和文职干部因犯严重错...
军官在任职或履行公务中因与本人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改任或不得参加的制度。军事人事法的重要内容。199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任免暂行条例》,规定了军官的任职回避制度。2000年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2002年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进一步全...
中国人民解放军具备一定条件的现役军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军官所属部队驻地落户,并随军官一起生活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人事法的重要内容。 1949年9月30日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曾有少量军人配偶子女随队生活。1953年7月,中央人民政...
军官退出现役,移交政府安排适当工作,或实行自主择业的制度。军事人事法的重要内容。某市召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 世界各国一般都建有军官转业安置制度,有的国家规定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如朝鲜、越南等国。有的国家规定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由退役军官根据本人能力和愿望自谋职业,政府和军方给予协助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