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工作
[干部退出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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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军队复员干部的安置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形势的发展,军队复员干部安置政策进行了调整改革,放宽了安置去向条件,规定了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等。2003年后,...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复员后享受的政治权利、社会地位、生活福利保障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妥善安置军队复员干部,国家和军队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保障军队复员干部的待遇。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使军队复员干部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于1993年对军队复员干部安置政策进行...
根据军队干部队伍结构调整和正常更替的需要,将转业复员的对象及条件、数量、控制对象、时间和要求等作出安排。 基本原则 从加强军队质量建设、保持部队稳定出发,本着妥善安排待分配干部、减少基层干部缺额、有利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根据部队作战需要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实现干部补充更替正常化的原则,理顺进出、...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计划分配 ①党和国家...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的数量和安置去向制定的工作计划。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沈阳军区与地方有关单位协商部队干部转业安置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依法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的总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有:①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工作和子女转学、入学等作出安排。主要内容有:①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由安置地党委、政府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