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政法工作
军事审判工作
军法处(见军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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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初级审判机关。包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军区地区军事法院、海军直属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空军直属军事法院、军区空军军事法院、武警地区军事法院和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军事法院。 组织设置 基层军事法院接受所在单位党委、政治机关的领导,在业务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的审判机关。 1955年5月,在各军区设置军事法院。1969年12月,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区军事法院亦被撤销。同年12月,各军区在政治部保卫部设案审科负责审判工作,行使本级军事法院职能。1978年1月,中央军委决定恢复各级军事法院...
依法与军事法院法官组成合议庭,参加军事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军内人员。在军事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 简史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陪审制度产生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首次对军人陪审员的来源、产生办法以及陪审期间的职务、陪审终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军事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军事法院法官由现役军(警)官担任,实行任命制。军事法院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工作有关规定,从现役军(警)官中选拔,按军(警)官任免...
全军法院评定法官等级工作培训班 国家对军事法院法官职业身份级别和专业水平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和《军事法院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军事法院法官评定等级分为3等11级。军事法院评定法官等级的范围为各级军事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
军事法院内部依法设立的对军事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简史 1931年9月,《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确定设置革命法庭审判委员会。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下令在各级军事裁判所组织裁判委员会,并于次年12月重申在初级和高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中的审判机关。 简史 1956年初,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事法院成立。1969年12月,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海军军事法院同时被撤销。1979年3月,重新组建。 组织设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事法院受海军党委、政治部领导,业务上接受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最高审判机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领导,业务上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 历史沿革 1954年1月,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同年1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中的审判机关。 简史 1955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事法院成立。1969年12月,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空军军事法院同时被撤销。1978年8月,重新组建。 组织设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事法院受空军党委、政治部领导,业务上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