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政法工作
军事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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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审判机关,审理军队内部的刑事、民事案件或与军事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案件的专门工作。国家审判工作和军队政法工作的组成部分。 简史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事审判工作伴随着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而逐步建立和完善。1931年9月,《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革命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初级审判机关。包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军区地区军事法院、海军直属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空军直属军事法院、军区空军军事法院、武警地区军事法院和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军事法院。 组织设置 基层军事法院接受所在单位党委、政治机关的领导,在业务上...
军事法院依法审理由军事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案件种类 ①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军事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②军事检察院依法直接受理侦查完毕提出公诉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渎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
军事法院对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受理后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案件种类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遗弃伤病军人案和虐待俘虏案。②军事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级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1992年10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级军事法院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受理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函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军内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管辖原则 同级军事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军内民事案件的权限,原则上按军事刑事审判管辖确定。但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同意,也可以由原告或者被告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的军事法院受理。 级别管辖 军事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的军事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权限上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的审判机关。 1955年5月,在各军区设置军事法院。1969年12月,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区军事法院亦被撤销。同年12月,各军区在政治部保卫部设案审科负责审判工作,行使本级军事法院职能。1978年1月,中央军委决定恢复各级军事法院...
依法与军事法院法官组成合议庭,参加军事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军内人员。在军事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 简史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陪审制度产生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首次对军人陪审员的来源、产生办法以及陪审期间的职务、陪审终了...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中国工农红军中设立的军事审判机构。 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并命令各级红军部队和地方武装指挥部建立军事裁判所,负责审判军内人员、作战地带居民触犯刑法、军事刑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案件和作战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