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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

军事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进行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以及战争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基本依据。军事法一般表现为对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职能或职权、权利和义务、行为模式和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范。

军事法的基本问题

军事法作为调整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涉及诸多的法理问题,其中基本问题包括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军事法的体系、军事法的特征、军事法的作用等。

军事法的调整对象 指军事法所确认、维护和制约的军事关系。是确立军事法成为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也是军事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显著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调整国家在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军事关系 国防建设是国家为提高国防能力而在国防领域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国防建设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实力、国防战略、科学技术、地理条件、文化传统和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为了提高国防能力,保障各方面建设的顺利进行,国防建设须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整,使国防建设法律化、制度化。武装力量建设指为建立和加强国家武装力量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它以军队建设为主体,目的是提高武装力量的作战能力,为国家的根本利益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建设,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为了使武装力量建设纳入法制轨道,要通过军事立法,确立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明确武装力量的性质、任务和作用,规定武装力量的总体结构、体制编制和作战力量体系,明确军队领导和指挥体制、军事训练体制、军事管理体制、军事科研体制、军事后勤体制、军事装备体制、军队政治工作制度等内容,实现依法治军。

调整武装力量内部的军事关系 武装力量内部的军事关系包括军队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各省军区和集团军及其以下部队,以及武装警察部队的职能、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军队内部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装备工作的关系;野战部队和地方部队、民兵的关系;遂行各项战斗任务的协同配合关系;军队内部的上下级关系、管辖和隶属关系、友邻关系、官兵关系;军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军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军人的优待抚恤、转业退伍、离休退休、授衔授勋;军队纪律及奖励、处分,军人犯罪及刑事责任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军事法来调整。

调整军地、军民之间的军事关系 军队与地方、军人与其他公民的社会交往中发生的各种军事关系,需要运用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如军队参加地方经济建设、抢险救灾,军队征用土地,军事设施的管理与保护,国防科研生产,退伍军人安置,后备力量建设,动员准备,以及军地互涉的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方面的案件处理等,都需要军事法来调整,以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护军队与地方、军人与其他公民各自的合法权益。

调整国家在战争、内乱等非常时期和涉外军事事务等方面的军事关系 在国家遭遇战争时,为了赢得战争的胜利,要制定国内的战时特别法律,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适时转入战时体制,并且需要对外缔结、签署、参加、批准有关军事条约和武装冲突法条约;在国家处于内乱等非常时期,为恢复秩序和维护国家利益,国家要宣布处于紧急状态,实行一系列的特别措施。在这些方面,军事法能起到特别的和重要的作用。此外,国家开展、加强与外国的军事往来和合作,引进外国的先进军事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开展国际间的军事学术交流等活动,也需要通过军事法予以调整。凡是国家承认、签署、缔结、批准的武装冲突法条约,都要通过军事立法加以确认、保证执行。

军事法的体系 由各种军事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组成的覆盖全面、结构合理、内部协调、科学严谨的有机统一整体,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体系,从纵向关系看,在宪法之下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决定。第二个层次为法规,包括国务院单独或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第三个层次为规章,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或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共同制定的军事行政规章,各总部制定的军事规章,各军兵种、各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定的军事规章,此外还有有关国防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对中国军事法体系的构成分类,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法。从横向关系看,依据调整对象和内容,中国军事法体系大致分为以下类别。

国防基本法类 调整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国防建设具有全面的指导意义。主要指国防法。

国防组织法类 规定国防和武装力量的组织形式、体制编制、人员装备编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武装力量组织编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组织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管理规定。

兵役法类 规定国家兵役制度和公民兵役义务与相应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公民依法服兵役、确立国家兵役制度、确保武装力量中常备军和后备力量建设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中的相关部分,兵役法、军官法及征兵工作条例等。

军事管理法类 规定军队和武警部队内部日常生活和工作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施各种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共同条令、警备条令,以及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等。

军事刑法类 规定危害国防利益和违反军人职责犯罪及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对危害国防利益和违反军人职责犯罪及实施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法中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等规定。

军事诉讼法类 规定军队和军人参加刑事、民事等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军队和军人进行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军队贯彻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等。

国防经济法类 调整国防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和军队经济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中的有关规定、国防资产管理规定、武器装备和军队物资采购规定、军队审计条例等。

国防科技工业法类 调整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防工业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科研和国防生产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的相关内容,以及国防专利、国防计量、国防科技情报、军工产品质量和管理、军用标准化等方面的规定。

国防动员法类 国家在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到威胁时,实施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兵役法、防空法中有关动员的规定和专门的国防动员法律法规等。

国防教育法类 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提高全民族国防素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教育的依据。主要有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中有关国防教育的内容,以及专门的国防教育法律法规等。

军人权益保护法类 国家对现役军人、军人家属、离休退休军人、残疾军人实行优待、安置、抚恤和保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维护军人权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烈士褒扬、军人抚恤优待、军人保险法律法规等。

军事设施保护法类 调整保护军事设施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保护军事设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中的有关规定和专门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等。

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类 赋予人民解放军负责国家特别行政区防务职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

对外军事关系法类 规范与外国军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开展对外军事交往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军援、军贸和处理边防事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武装冲突法类 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以条约和习惯的形式调整交战国(方)之间、交战国(方)与中立国(方)之间、交战国(方)与非交战国(方)之间关系,以及作战行为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是军事法调整对象在国际法中的延伸,是国际法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批准或加入了大部分武装冲突法条约。

军事法作为调整军事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虽然因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内容结构有所不同,但从总体上看,通常都包括军事基本法和若干方面的部门法。

在《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第一版中,军事法是军事学术门类的一个学科。随着军事实践的新发展、军事科学体系的新变化和军事百科编纂工作的新要求,特别是依据军事法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第二版将军事法增设为一个门类,设置军事法总论、军事法制和武装冲突法三个学科。

军事法总论学科的知识结构分为军事法基础理论、军事立法、部门军事法、军事司法、军事法律监督、军队法律服务、军事法教育、军事法研究、军事法制机构和人员、军事法制史、世界部分国家军事法、国际军事法等12个部分,全面介绍了古今中外的军事法基础理论,分析了军事法的形成与发展,系统阐述了部门军事法知识。

军事法制学科的知识结构分为中国军事法制和外国军事法制两大部分。中国军事法制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的军事法律法规和有代表意义的军事规章,还介绍了中国历代王朝、太平天国、中华民国时期重要的军事法律法规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军队的重要法律法规。在外国军事法制部分,主要收录了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重要的军事法律法规。

武装冲突法学科的知识结构分为总论、武装冲突法基本原则、武装冲突法史、战争与武装冲突、交战者、作战方法手段及其限制、海战法和空战法、人道保护规则、中立法、惩治战争犯罪、武装冲突法文献、案例、其他等13个部分,内容涉及武装冲突法的基本理论、形成与发展、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重要的武装冲突法条约。

军事法的特征 军事法既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共性,又具有自身特性,其自身的特性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标志。军事法的主要特征如下。

调整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社会关系 这是军事法的本质属性,也是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最重要的特征。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与军事有关的社会活动中发生或结成的旨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关系。由于国家对这种社会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调整有特殊的原则和要求,需要制定专门的军事法。军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发生在军事领域,随着现代军事的发展,也延伸到与军事活动相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其他领域。

因军事义务而派生军事权利 维护国家军事利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军事法首先强调和规定的是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如公民有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秘密、服从军事征用的义务,军事机关和军人有履行其职能和职务的责任等。为了保证主体有效地履行义务和职责,军事法同时规定了主体享有的各种权利,如公民在服兵役期间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伤残死亡后享受国家抚恤,军事机关和军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特权和便利等。但军事法规定的这些权利不能脱离义务而独立存在,它以义务的设定为前提,因履行义务的需要而派生。

保障军事义务履行的措施严厉 基于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的重要性,军事法要求主体履行义务是无条件的,是不可替代和变更的。不管主体付出的代价多大,义务必须履行。对主体拒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军事法不仅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而且还规定当事人必须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其中,对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以及战时当事人拒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军事法根据军法从严、战时从严的原则,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法律适用的情形复杂 首先,军事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军事法与其他部门法可以同时适用某种情况时,军事法通常优先适用。其次,除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军事法规范适用于一切社会组织和公民外,军事机关制定的大量军事法规范只在武装力量内部适用。再次,军事法中调整战时活动的军事法规范平时备而不用,只在战时适用;而一些在平时只适用于武装力量内部的军事法规范,战时可以扩展适用于社会组织和公民。最后,内容涉及军事秘密的军事法规范,其适用范围则根据内容的涉密程度和军事行动的需要确定。此外,军事法规范称谓具有独特性,有相当数量的军事法以条令称谓,显示着军事法如同军事命令一样,有着令行禁止、统一遵行的严格的规范性。

军事法的作用 指军事法对人们的行为及军事关系和军事生活的影响。军事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军事法的规范作用,即军事法是衡量人们军事行为的标准;军事法的社会作用,即军事法具有确认、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军事关系和军事秩序,保证进行阶级统治和战争的功能。

军事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军事行为的不同主体,具体又可分为:

指引作用。指军事法对个人行为的指引作用。军事法在调整人们的行为时,为个人行为提供了三种模式,即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这三种模式按照法律规范的形式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后两者亦称为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代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法律鼓励人们从事法律所容许的行为,允许人们有权决定是否这样行为。义务性规范代表一种确定的指引,即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防止人们作出违反法律指引的行为。在军事法中,义务性规范发挥着重要作用。众多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都明确规定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和禁止怎样行为,代表了一种确定性的指引,这是军事法律规范的一个特点。

评价作用。指军事法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军事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提供了一种能评价他人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普遍的客观的标准。军事法的评价作用主要是针对他人的行为而言的,其在军事行为中有着特殊的意义。军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应该提倡还是反对,是应予以奖励还是惩罚,以及如何奖励和惩罚等,都须依赖于军事法的评价作用。

教育作用。指军事法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军事法的教育作用是通过对军事法的贯彻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可分为正面教育作用和反面教育作用两种。正面教育作用,是通过对人们遵守军事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肯定,而对一般人行为所起的示范作用。反面教育作用,是通过对违反军事法行为的制裁及对其法律后果的否定,而对那些企图违法犯罪的人所起的警示作用。

预测作用。指军事法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军事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和他人将如何相互行为,以及社会和国家组织会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作出什么样的反应。军事法的预测作用不仅在军事立法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军事指挥员和领导机关依法治军具有现实作用。

强制作用。指军事法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惩戒作用。军事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任何违法行为都是不能允许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严厉的制裁。军事法的强制作用较之其他法律而言,体现得更为明显。所谓“军令如山”、“军法无赦”、“令不可犯,犯令者斩”等,就是历史上军事法强制作用的生动体现。

军事法的社会作用 军事法的社会作用是军事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的社会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的作用。法自产生以来,就是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军事法的这种作用尤为突出。军事法是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一个国家的军事制度、武装力量的组织和斗争形式,确认国家的军事职能,从而能够有效地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历史任务的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这说明,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得到了国家宪法的确认和保障。军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从而完成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因此,军事法对镇压国内极少数敌对分子和抵抗外国入侵者的侵略,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加强国防,维护国家的独立、统一和尊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作用。一方面,国防建设是一个涉及面广、体系庞大、内容完整的系统工程,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都需要运用军事法进行调整,以确定其内容,保证其运转,巩固其成果,促进其实现,因此,军事法是加强国防建设的法律保障,是国家在人力、物力、财力诸方面加强国防建设的有效调节器;另一方面,军事法为依法治军提供法律依据,使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纳入法制轨道,从而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军事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制定或颁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具有在国家或军队范围内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军事法律的颁布与实施,使全军做到上下一体、步调一致、令行禁止、密切协同,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制度、统一编制、统一训练、统一纪律,使军队具有严密的组织、精干的指挥、科学的管理、高度的效能、严整的军容、严格的纪律、紧张的作风。特别是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的历史进程中,建立和完善军事法律制度,把军队建设和军事变革纳入法制轨道,具有更加紧迫、更加现实的重要作用。

对维护军队和军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宪法、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刑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军人权益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军事法的作用在于通过规定和调整军事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保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对在条件艰苦的边防、海防等地区或者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在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国防法同时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现役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军事法还对军人的权益作出其他许多特殊的规定。通过这些法律规定,使军人和军队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义务得以履行。

对发展国家对外军事关系,提高国家和军队的国际地位,加强国家安全的作用。国家和军队在国际事务中始终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建立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各个国家和军队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坚持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公认准则和原则,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侵略扩张政策,反对一切形式的国际恐怖主义,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这就要求国家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和军事往来,加强同友好国家的国防和军事技术合作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开展国际间的军事学术交流,缔结双边或多边的友好条约和军事条约,签署、批准武装冲突法条约等,而这些都需要有相应的军事法予以确认和调整,并在其法律效力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因此,军事法对保证国家和军队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声誉,提高国家和军队的国际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

军事法的形成与发展

军事法的历史与阶级社会的战争史和法律史一样悠久,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古代军事法 阶级、国家形成之初,奴隶主阶级将有利其统治的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加以认可,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于是产生了奴隶社会的习惯法,以后逐渐发展为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其中军事法占有重要地位。

奴隶社会军事法的表现形式,初期主要是国家最高统治者及军事统帅在战时宣布的各种军事命令,后来逐渐出现了成文法。内容主要是战时国民服役、军队组织、军事指挥及军事赏罚的规定。执法方式主要是由最高统治者和战时军事统帅作出决断。中国夏、商、西周及春秋前期,军事法主要是以战前发布各种诰、誓、盟等形式,以赏罚为核心,对参战人员的征召、编组、训练及纪律等作出规定。《尚书· 甘誓》记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即反映了当时军事法的特点。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对军人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前8世纪,斯巴达城邦国家制定的斯巴达国民军事教育法,对国民军训、服役以及军事纪律等作了规定。以后,古希腊、古罗马出现的成文法中,已有了大量的军功褒奖、军事刑罚等内容。

封建社会军事法进一步发展。在国家最高统治者个人及其领导的政府颁布的综合性法律中,包含有大量的军事法内容。此外,还出现了单行的军事法规,其内容涉及兵役、军队编组、管理、指挥及供应、军人职责与行为模式等方面。执法方式主要是由统治者及辅助性司法机构或人员作出决断,以重赏重罚为导向。在中国,从春秋后期至战国时期形成的封建军事法,到秦汉和隋唐两个时期得到迅速发展。表现形式主要是在国家综合性法律中融入相对集中的军事法篇章。例如,秦律中的《傅律》,汉律中的《兴律》、《厩律》,唐、宋律中的《卫禁律》、《厩库律》、《擅兴律》,元律中的《军律》,明、清律中的《兵律》等。除综合性法律外,各朝还颁布一些单行的军事法规。例如,秦朝的《军爵律》,汉朝的《越宫律》,唐朝的《军防令》,宋朝的《更戍法》,元朝的《省谕军人条画二十三款》,明朝的《教练军士律》,清朝的《军令四十条》等。在世界其他国家,封建军事法仍然寓于其他综合性法律之中,通常以封建君主的“敕令”、“诏令”等形式出现,内容包括兵役、官兵职责及违反职责的惩罚等。从12世纪起,欧洲一些国家出现了单行的军事法规。例如,英国在1181年颁布的《军事武装令》以及随后欧洲有些国家颁布的一些军事法规等。

近代军事法 近代单行军事法大量出现,并逐步向部门法发展,其内容扩展到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以及战争准备与实施等方面。

17世纪中叶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英、法、美、俄等国相继创立并发展了资产阶级性质的军事法。例如,英国发布《兵变法》、《陆军法》等,法国发布《组织国民自卫军的法令》、《戒严法》等,美国发布《陆军刑事条例》、《美国战争法》等,俄国发布《军事刑法》及一些军事条例、条令等。进入20世纪后,一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加强了平时和战时的军事立法。例如,英国发布《紧急权力法》、《关于行政机关非常职权法》等一系列军事法律,美国发布《间谍法》、《叛乱法》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德、日法西斯国家,为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的需要,制定了《帝国防御法》、《国家总动员法》、《国防保安法》等大量军事法。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苏维埃俄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军事法。例如,1918年发布确立工农红军建军原则和领导体制的有关法令;1919年发布工农红军《纪律条例》、《队列条例》、《野战条例》和《军事法庭条例》;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苏联还发布建立军事领导体制、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保证军事供应、巩固工农红军等方面的许多军事法律和法规。

中国近代军事法始于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受到西方法制思想的影响,清朝后期制定了《北洋海军章程》、《陆军部章制》及《简明军律》等军事法。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先后颁布《临时大总统严加约束士兵令》、《陆军暂行给予令》等军事法规。北洋政府时期,又颁布一些陆军和海军的条例等。1918年,北洋政府将颁布的各种陆军条例辑录为《陆军法规》。南京国民政府除在宪法中规定国防和军队的领导体制外,还制定和颁布了数量众多的单行军事法规,如《兵役法》、《国家总动员法》、《陆海空军刑法》以及各种条例、办法等。此外,为镇压共产党和革命人民,还颁布了《限制异党办法》、《戡乱法》等一批特别军事法。

现代军事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在继承古代和近代军事法的基础上,为适应现代战争不断发展的需要,现代军事法的体系逐渐形成。

军事法的渊源 军事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以及战争准备与实施等方面的军事法律法规等。广义的军事法渊源还包括国家签署或认可的由国际条约和习惯形成的武装冲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的渊源包括:①宪法中有关国防内容的条款。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律和有关国防方面的决定。③国务院单独或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④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或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共同制定的军事行政规章,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制定的军事规章。⑤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各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定的军事规章。⑥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当地国防建设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⑦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国防内容的条款。

美国军事法的渊源包括:国会通过的军事法律;总统颁布的有关军事方面的行政命令;国防部长颁布的国防部指令;军种部长颁布的条令;法院审理武装力量成员刑事案件的有关判例。俄罗斯联邦军事法的渊源包括:联邦军事学说,联邦议会通过的军事法律;总统和联邦政府颁布的有关军事方面的行政法规;国防部长颁布的国防部命令;军种、兵种和军区司令颁布的条令。

立法体制 各国的军事立法体制不尽相同,依据其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等级,一般可区分为多个层次。例如,美国的军事立法体制划分为四个层次,即国会立法、总统立法、国防部立法、各军种部立法。美国国会的立法权是宪法直接授予的,是法定的立法主体和立法机关,属于最高的军事立法层次,其军事立法活动产生的法律是军事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国会的军事立法活动一般是对国防和军事活动中的宏观问题进行规范。美国总统的立法权同样是宪法授予的,其军事立法权主要表现在发布大量与国防和军事有关的行政命令方面。总统颁布的军事法律文件属于军事法规类。国防部长和军种部长颁布军事法规的权力是由国会或总统授予的。国防部长有权制定适用于本部门的法规。国防部长指令及具有同等效力的指示、备忘录涉及的内容一般包括国防政策、军事计划、军事工程项目、军事体制及编制的调整、授权代理人和指导其他重大的军事活动等。各军种部长则在上述三级军事法律法规原则的指导下,负责制定与修改由本军种执行的具体法规和规章,主要以条例、条令的形式出现。俄罗斯联邦军事立法体制划分为三个层次:联邦议会立法;联邦总统和联邦政府立法;武装力量立法。其中,联邦议会是俄罗斯最高军事立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宪法以及其他法律中的军事法条款和专门的军事法律。联邦总统有权向国家杜马提出法律草案,签署并颁布联邦法律,签署国际条约,批准联邦军事学说并以总统令的形式确定有关联邦国防、军事政策与军队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联邦政府的军事立法活动主要是作出有关国防与武装力量的资源保障、教育训练等方面的决议并颁布指示,批准某些与军事有关的条例等。武装力量立法包括国防部长立法和军事单位指挥官立法。

一般原则 由于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和战略目标不同,因而制定军事法的原则也不同。但是,由于军事法调整的对象都是与军事有关的社会关系,因而也具有某些类同的原则。①以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为依据。许多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法律,都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战争准备与实施的方法等作了规定。所以,军事法必须以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为基本依据。②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为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需要,必然采取适合于自己国家特点的法律形式,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以捍卫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害。许多国家的军事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社会组织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对侵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③保证军事活动的高度集中与统一。高度的集中和统一,是军事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适应军事活动需要而制定的一切行为规则,同样体现出高度集中、统一、严明的特点,以有效地保证军队协调一致的行动,严整的军容,赏罚分明的制度,巩固和提高军队战斗力。④公民国防权利与义务相结合。许多国家的军事法都从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原则出发,对包括军职人员在内的公民的职责和义务,特别是军人的基本权利和应享有的福利待遇,作出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将权利与义务、褒与贬、奖与罚有机地结合起来。

司法特点 现代军事法在军事司法活动方面具有以下特点:①有特定的法律依据。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了军事司法方面的法律规范,对案件管辖、司法程序、职权划分、定罪量刑、监督执行等作出规定,以作为军事司法活动的依据。②有专门的司法组织系统。一般在军队系统分级设立司法机构和人员,专门履行军队司法职责。③军事指挥员享有追究军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一定权限。通常军事指挥员可以依据军事法赋予的职权,追究和处置其部属的违法行为。④有特定的犯罪罪名。各国军事刑法对军事犯罪通常依其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规定各种罪名。例如,美国的军事犯罪罪名有脱逃罪、职务与命令罪、上下级关系罪、关系战斗罪等;俄罗斯联邦的军事犯罪罪名有不执行命令罪、擅离部队或服役地点罪、脱逃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犯罪罪名有武器装备肇事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虐待俘虏罪等54种。⑤战时与平时不同。通常情况下,战时的司法程序比平时简便,战时量刑从重,并实行一些特殊的执行刑罚方法,如允许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还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是在继承革命战争时期军事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为了建立和发展革命武装力量,战胜国内外敌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和军事领导机关,制定和颁布了一些维护军事利益的法律规范。其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①包含在综合性法律规范中的军事法律规范。例如,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抗日战争时期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以及土地、选举、婚姻等其他立法中,涉及对军事利益或军人权益的保护。②单行的军事法规。例如,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国工农红军暂行编制法》、《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红军士兵会章程》、《工农红军奖惩条例》、《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等;抗日战争时期的《晋冀鲁豫边区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抗属离婚处理办法》、《陕甘宁边区动员潜逃及逾期不归战士归队暂行办法》、《八路军军法条例》、《晋察冀边区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办法》等;解放战争时期的《惩处战争罪犯命令》、《陕甘宁晋绥解放军暂行惩罚条例》、《晋察冀军区暂行军法条例》等。革命战争时期的军事法具有立法程序简便、实效性强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继承革命战争时期人民解放军和革命根据地( 抗日根据地) 政府制定的各项军事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加强了军事法制建设。在军事犯罪与刑罚、军事刑事诉讼、兵役、军队体制编制、军人及军属抚恤优待、军队行政管理、军队教育和训练、军队政治工作以及对外军事交往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军事法律、法规。如1950年发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等;1951年发布《队列条令(草案)》、《纪律条令(草案)》、《内务条令(草案)》、《战时军法纪律暂行规定( 草案)》、《志愿军战时军法条例》、《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暂行条例》等;1952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 草案)》等;1953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任免暂行规定》等;1954年发布《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等;1955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等;1957年发布《关于处理干部转业问题的几项规定》等;1958年发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等。20世纪60年代初期,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 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管理教育工作条例》以及一批战斗条令。60年代中期~70年代中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军事立法基本陷于停滞状况。70年代末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显著加强,国家和军队军事立法进展迅速,先后制定和公布、发布了大量的军事法律、法规。如1978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条例》、《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9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机要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军、师战斗条令》等;1980年发布《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1981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2年发布《关于选拔培养基层干部的规定》;1983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84年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5年发布《征兵工作条例》;1986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1987年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1988年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1990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等;1991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1992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后勤管理条例》等;1995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等;1996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修订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测绘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物资条例》等;1997年公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重新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等;1998年修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9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修订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军事法 7条例》,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编制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执勤条令》等;200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同年还修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等;2001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修订发布《征兵工作条例》等,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研究条例》等;2002年修订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等,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等;2003年修订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等,发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等;2004年修订发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防专利条例》等,发布《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预先研究条例》等;2005年发布《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科学技术条例》、《装备科技信息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等;2006年重新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军队信访条例》、《关于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等;2007年修订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共青团工作条例》、《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等;2008年重新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建设纲要》,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等;2009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重新发布《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和新一代司令部工作条例,发布《军服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等;2010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修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重新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修订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发布《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等;2011年修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修订发布《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2012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修订发布《中国共产党战备工作条例》、《关于军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等;2013年重新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军队会议费管理规定》,发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管理条例》。截至201312月,现行有效的关于国防和军事方面的法律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为18件,军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为341件,军事规章(含规范性文件)为3700多件。一个以国防法为龙头,与国家法律制度相适应,并能够基本满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基本形成,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中国军事法除了体现军事法的一般原则外,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作用,当然也包括党对军队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中国武装力量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也是军事法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

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这是保持人民军队性质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始终贯彻了这一根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执法和守法方面,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军事法的发展趋势

20世纪军事法的发展已经为其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留下了有益的借鉴。因此,随着世界新军事革命的演进,步入21世纪的军事法具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军事法的调整范围将继续向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拓展,军事法的分类更加科学,军事法的内容更新速度加快,法典化的趋势增强,国际军事法的发展对各国军事法发展的影响越来越明显。

军事法在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中的作用日趋重要 由于世界新军事革命的加速发展,战争形态正由机械化向信息化转变,战场由以往有形的空间、时间、力量正在向无形的网络电磁、心理以及太空、国家战争潜力等领域拓展,信息化成为提高军队战斗力的关键因素,体系对抗成为战场对抗的主要特征,非对称、非接触、非线性作战成为重要作战形式。世界一些国家纷纷调整安全战略和军事战略,发展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创新军事理论,加快军队转型。在新军事革命已步入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新阶段,新的军事法律规范和战争规则也应随之产生。为了保证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新军事革命的顺利推进,军事法的指引和约束等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如何为军队信息化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如何为军队全面转型提供法规保障,如何为军队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化条件下的作战行动提供全方位配套的法规保障体系等,就成为军事法必须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可以预测,军事法在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作用将越来越大。

军事法在世界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新军事革命中的时代特征日益明显 进入21世纪,世界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变化,特别是世界新军事革命对军事法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从而迫使军事法的内容、方向都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或改革,以做到与时俱进,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方面,随着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趋势在曲折中深入发展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军事法的调整范围将继续向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拓展。另一方面,世界新军事革命与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紧密联系,对各国的安全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给军事法关系带来重大变化。军事法关系的变化是军事法发展的基础,这将使传统军事法的理论、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都受到挑战。例如,随着世界新军事革命的深入,太空已成为新的战略竞争制高点,有条件的国家都注重发展自己的航天力量,实施航天发展战略,这将直接引发许多具体的军事法问题,就有必要制定空间军事法。因此,只有准确把握军事法关系变化的规律,才能针对军事法关系和现行军事法规则不相适应的问题,制定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相应的军事法律规范。

军事法体系在依法治军的进程中日臻完善 依法治军作为治军的一种理性选择和现代模式,既能确保军队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履行自己的使命,又能维护军队和军人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随着军事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世界各军事大国十分重视依法治军,研究依法治军的理论成果日益丰硕,依法治军的机制逐渐完善。进入21世纪,军事法将加快向系统化、有序化、法典化方向发展。随着依法治军的深入开展,军事法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进一步理顺,军事法薄弱环节的研究得到加强,部门军事法研究和建设的不断深化,军事法研究和实务工作者的思想逐渐统一,军事法规整理和军事法典编纂工作的日渐重视,军事立法的前瞻性、适度超前性意识的增强和军事法预测的积极运作,军事法体系将日臻完善。

军事法内容在既分化又综合的发展中日见丰富 军事法是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的知识体系。随着世界新军事革命的发展及军事科学研究的深入,军事法涉及的内容将不断增多,领域将日益拓宽,知识分支将更加丰富,呈现出既分化又综合的发展趋势,军事法面临着重新划分、定位、组合的变革。由于世界各有关国家参加国际间的安全合作和国际间军控、裁军与防扩散等国际军事活动的日益增多,给军事法提出一系列新的研究课题,如联合国维和行动与军事法、国际军事刑事审判与实体法、国际核查与军事法冲突等。此外,随着国际军事法和世界军事大国军事法的发展对各(他)国军事法发展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对国际军事法和外国军事法的研究将愈加重视。

军事法研究的方法与手段在科学技术的进步中日渐改进 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不仅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面貌,引发了一场世界范围的新军事革命,而且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军事法研究领域也不例外。信息论、系统论和控制论的产生为军事法的研究活动提供了新的科学的工具,它使人们摆脱了对军事法各学科和专业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传统方式,将研究活动现代化和科学化。科技的进步还将使军事法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联系有所加强,这也将为军事法研究方法的创新提供条件,军事法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将成为21世纪军事法研究的另一个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