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宣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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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buxuan'erzhan

外文commence hostilities without any declaration of war

卷名军事法

不经过宣战对其他国家实施的作战行为。传统国际法承认国家的战争权,规定宣战制度,把宣战与否作为评判战争是否合法的条件。《海牙第三公约》(1907)明确规定:除非有预先的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均不应开战,其警告形式应该是阐明理由的宣战书或有条件的最后通牒。一些国家为了获得军事优势和取得战略主动,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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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本卷书页码:12